会员号 密 码
会计资讯 | 会计机构 | 新准则 | 学习计划 | 会计从业与继续教育 | 国际会计考试 | 其他考试
注册会计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税务师 | 高级会计师 | 注册资产评估师
首页 | 财考专家 | 财考新闻 | 在线课堂 | 在线答疑 | 财考社区 | 相关法规 | 辅导报名 | 财考宝典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财考网 >> 会计考试 >> 文章正文

申请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4-5
【字体:减小 增大】【双击滚屏】
 
  

申请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的,均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包括在政府、企业、一切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但不能执业。要执业,还必须按照规定,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并符合其他审批条件,经批准注册后,发给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最后审查,如有不同意见,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申请注册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如果注册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5、不年检。

·相关文章
  • 中注协发布2006年CPA英语测试报名通知

  • 注册会计师考试新手入门

  • 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

  •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注册税务师资格依然有效

  • 考试注意事项

  • 考试即将举行,请考生注意领取准考证

  • 从2003年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看重点和难点

  • 04注册税务师考试财考网串讲老师情况

  • 2004年《税收相关法律》教材修改与新增内容

  • 我看04年财务与会计教材的变动情况(如有遗漏请补充)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财考网各辅导项目招生正在进行中>>
     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程辅导
     2006年会计职称考试全程辅导
     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全程辅导
     财考网职称注会三年连报辅导
     财考网注会三年连报辅导
     注会辅导课程演示
     职称辅导课程演示
     注税辅导课程演示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