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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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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条件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的规定执行(见附页)。在报名条件中提到“从事税务相关工作”的含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国税注字[1999]5号通知已作出具体解释,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各地、市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二、报名办法为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考生,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到各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三资”、“民营”企业、社会松散管理人员可直接到各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考生报名在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领取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考手册、信息卡、报名表等资料。各地、市在报名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凡符合报考条件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学历、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等有关材料、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照片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

三、各地、市收取考生报名费后,统一到各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收费手续。

四、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证书的条件是:考五科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成绩可以连续滚动,即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次类推);考两科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五、税务代理实务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兰色)、铅笔(2B)、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式),并本人身份证。

六、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征订事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征订事项另行通知。

七、各地市和有关部门接到文件后,请抓紧做好报名工作。各地市所需的报名表,信息卡务必于报名结束后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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