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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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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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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以下简称试卷评阅工作),公正、准确地评定考生成绩,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试卷评阅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有效答题卷、有效答题卡及考试相关资料入库并保管;抽取部分有效答题卷进行试评;对试卷评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业务分工及考评;按规定的工作规程进行答题卷评阅、复核、考生成绩核查等工作;按规定的工作规程进行答题卡、评分卡计算机识读及评分等;对异常答卷,核实有关证据并按全国考办规定的工作规程复核、登记、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试卷评阅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领导及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指导下集中进行,并由全国考委会委派试卷评阅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试卷评阅领导小组由全国考委会批准成立,组成人员包括:全国考委会委员、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家工作组成员、全国考办及承办试卷评阅工作单位的有关人员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检查试卷评阅各环节的工作,并处置特殊事件;

(二)组织配置试卷评阅工作所需计算机等设备,以及选派试卷评阅工作人员;

(三)组织对有效答题卷的抽样试评,确定标准答案、明确评分标准;

(四)培训、考核试卷评阅工作人员;

(五)检查试卷评阅人员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评分标准的执行偏差,裁决试卷评阅过程中的分歧意见,辞退不合格的试卷评阅工作人员;

(六)指导、检查有效答题卡读卡、评分卡读卡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程序的情况;

(七)协调试卷评阅各环节的工作,掌握试卷评阅工作进度;

(八)监督试卷评阅纪律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工作人员。

根据各职责需要,试卷评阅领导小组按工作分工应分别设立:答卷保管组、答题卷评阅组、读卡组、综合分析组等。

第四条 试卷评阅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严格遵守试卷评阅工作相关制度及工作规程;

(三)试卷评阅人员应具备试卷评阅领导小组要求的相应学科专业水平;

(四)参加试卷评阅领导小组组织的试卷评阅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五)与试卷评阅领导小组签署保密承诺协议书,并履行承诺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应派专人(至少两人)将有效答题卷、有效答题卡及考试相关资料押运到全国考办设立的试卷库,并与试卷评阅领导小组指定的答卷保管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答卷保管组工作人员直接接受试卷评阅领导小组指定的答卷保管组组长的管理,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试卷库。

第六条 试卷评阅工作要求

(一)答题卷评阅工作基本要求

答题卷正式评阅前,由试卷评阅领导小组组织对答题卷进行抽样试评,试评中如需对原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命题专家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经试卷评阅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对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试评工作结束后,试卷评阅领导小组对拟参加答题卷评阅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试题的讲解、标准答案的解释和正确掌握评分标准的要求。试卷评阅领导小组还将对评阅纪律、评分卡填涂等内容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后,由试卷评阅领导小组对主观题答题卷评阅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试卷评阅工作。

(二)读卡工作基本要求

答题卡、评分卡采用光标阅读机进行读卡评分。读卡前由试卷评阅领导小组对拟参加读卡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读卡工作。

(三)试卷评阅工作人员应遵守原则

1.试卷评阅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评阅,做到严格遵循评分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始终如一。

2.试卷评阅人员应严格遵守试卷评阅纪律:必须在规定场所评阅试卷;不得将答卷带出评阅场所;不得外传试卷评阅情况;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查询考生分数。

第七条 对试卷评阅期间发现的异常答卷的处理。

试卷评阅工作人员在阅卷期间发现前后笔迹不一致、内容雷同等异常答卷时,应先完成评阅,再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异常情况报告单》。全国考办应按规定的工作规程审核处理异常答卷。

试卷评阅过程中,如发现大面积作弊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问题,由试卷评阅领导小组报全国考委会请求处理。

第八条 答卷及有关资料一般应在考试成绩正式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销毁。

第九条 试卷评阅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者,不能参与当年度的试卷评阅工作。

第十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等试卷评阅信息,属国家级保密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参与试卷评阅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试卷评阅工作资格,并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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