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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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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省直、中央驻沈阳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人考中心函[2004]201号)文件要求,现将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17日   下午: 2:00— 4:30  财务与会计

  6月18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6月18日   下午: 2:00— 4:30  税法(二)

  6月19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6月19日   下午: 2:00— 4:30  税务代理实务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必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二、考试要求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务部门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报名考试条件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2、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二年;

  4、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1、2、3、4条中“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工作);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取得中专学历,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二年;

  8、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经济、会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文件规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报名条件(一)中规定的要求;

  2、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

  3、提交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2005年年底。

  四、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含税务代理)满两年者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五、资格审查

  1、报名考试,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持相关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和本人近期照片一张及所在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附件一)]到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报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查;各地人事考试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责任人。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到本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在省直报名点报名的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

  六、各市在报名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下发200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档案信息库,各市在组织老考生报名时要据此查询,核准报考科目。

  七、考试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信息代码设置如下:

  注册税务师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代码:

类别 级别 专业 科目

  22注册税务师 5考5科 01注册税务师 1、税法(一)

   2、税法(二)

   3、税务代理实务

   4、税收相关法律

   5、财务与会计

   2考2科 01注册税务师 3、税务代理实务

   4、税收相关法律

  下发的档案库属国家保密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如发现更改,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八、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为每科50元。各市按每科45元标准于2005年5月30日前向省人事考试中心上交考务费。

  九、省直报名时间为2004年12月20日—12月24日。各市具体报名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商税务部门确定,于2004年12月28日前完成报名工作,不得拖延。考场由省统一安排。

  十、各市于2005年4月7日前向省考试中心上报报名信息,同时领取准考证。考生于2005年5月20日以后通过电话16840165查询考号和考试地点。

  十一、教材

  2005年注册税务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包括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两部分,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均采取单科预订方式。

  注册税务师教材单价如下:《 税法(Ⅰ)》 (定价35元) ;《 税法(Ⅱ)》 (定价38元);《税务代理实务》(定价48元);《 财务与会计》(定价44元) ;》《税收相关法律》 (定价45元) ;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习题集》(定价49元);《考试大纲》(定价3元);

  注册税务师辅导用书单价如下:上册(税法Ⅰ、税法Ⅱ)36元;中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36元;下册(财务会计)36元。

  以上单位请于当地考试报名结束后3日内,按单科将教材费、培训费及教材预订表、培训统计表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各地在办理订书与培训收费中,要做到文明服务,以考生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征订教材或培训,考前培训报名工作委托教材预定单位统一受理,防止误导考生。

  十二、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好报名工作,利用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努力为广大考生做好服务工作。

  考务工作联系人:孙熙兰      王 峰

  联系电话:024—22526065   024—22534688转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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