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区)财政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将于9月举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组织 市财政局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市考试办负责贯彻、实施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我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 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 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四、 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 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5年9月16日至18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6日 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8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六、 报名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 报名日期 报名时间从2005年4月4日至4月29日止(星期六、日休息)。 (二) 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收取考务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每科上交市考办65元(含上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试卷题和印制、发放及评阅等费用)。 2.初次报名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有IC卡的考生凭IC卡即可报名;所有报名的考生都要交大一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黑白)二张(大头像不受理),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考务费。 3.市考试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经省考试办公室审定后,由市考试办公室按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4.我市指定的报名点为:(1)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城区东城西路金澳大厦四楼),联系电话:2484776,邮政编码:523008;(2)虎门镇报名点地址:虎门镇金龙南路行政小区7号外经大楼二楼,联系电话:5111343-338、5124001;(3)常平镇报名点地址:常平商会大厦四楼,联系电话:3332120、3816635;(4)长安镇报名点地址:长安镇二环路莲花广场四J四楼,联系电话:5072388;(5)塘厦镇报名点地址:塘厦镇东莆路5号,联系电话:7721881。 七、 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 (二)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在报名期间将同时销售考试用书及辅导教材,如有需要考生可以同时购买。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三)市考办将组织举办考前培训班,各考生在报名时可办理培训报名手续。 八、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 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5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 (五) 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成绩通知单),向市考试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 (六) 全科成绩绩者,向市考办申请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不作其他用途。 九、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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