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工作,省注协已将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的条件、程序、要求以及统一的表式等上网发布,以方便下载打印。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大家关心的有关条件的具体掌握,经请示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答复后,作如下解答: 1、注册条件中“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怎么理解? 答:“审计业务”特指《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中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工作2年以上”指在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工作时间达到2年以上(包括兼职的时间),但现在必须为专职执业人员。 2、注册的申报时间有何变化? 答:根据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可以随时申报。 3、何为“有效人事档案证明”? 答:“有效人事档案证明”一般指本人与注册地经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有人事代理权的“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现时有效的人事代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载明有效期,无有效期的还应同时提供本人当年交纳人事代理费的交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对“聘用合同”有什么要求? 答:指本人与注册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现时有效的聘用合同。 5、注册会计师注册中对“证明人”的证明要求有哪些? 答:证明人应对被证明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在证明表上签字并加盖本人注册会计师印鉴。 6、对注册申请表有什么要求? 答:《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材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均可上网下载,按要求打印。《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材料》填写一式一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 7、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条件有什么变化? 答: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条件仍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新的变化,需要重申的是,证明人应在证明表上签字并加盖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8、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在申报程序上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的规定以及省财政厅的具体要求,我省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一律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邮编:230001;电话:0551—2866701)受理初审。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申报仍由省注协受理初审,上报中评协审批。 注册部 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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