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载]
第一章 绪论
一、本章2005年教材变化情况 1.可能涉及考试的修改内容有:
(1)在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增加了“非物质财富”,见教材第14页。
(2)增加了“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见教材第27页。
(3)增加了“诉讼的适用范围”,见教材第31页。
(4)增加了“诉讼时效”和“判决”,见教材第35~36页。
2.其他修改内容有:
(1)删除了“法律解释”。
(2)删除了“仲裁程序”的部分内容。
(3)删除了“审判组织”、“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等内容。
二、本章基本要求
掌握法和经济法的涵义;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熟悉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了解法的本质与特征;了解法的形式,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了解法的实施的概念、法律责任。
三、本章要点分析
本章历年所占分值比重较小,一般为客观题。学习本章应以基本概念为主。
【要点1】法的形式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8.国际条约。
【要点2】法律规范
1.义务性规范
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禁止性规范
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授权性规范
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要点3】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物。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
【要点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二是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要点5】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要点6】仲裁的适用范围
【要点7】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3)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回避制度。
【要点8】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独立法人。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要点9】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要点10】行政复议范围
【要点11】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要点1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要点13】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法院,也叫特别管辖。
【要点14】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要点1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一、本章2005年教材变化情况
1.可能涉及考试的修改内容有:
(1)充实了“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见教材第40~47页。
(2)修改了“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见教材第72~74页。
(3)增加了“退伙效果”,见教材第76页。
2.其他修改内容有:
(1)删除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全部内容。
(2)删除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3)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二、本章基本要求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掌握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三、本章要点分析
本章内容在客观题和主观题中均可出现,是比较重要的一章。合伙企业的内容有可能出现在主观题中,应重点掌握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要点1】企业法律制度
【要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要点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要点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点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清偿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要点6】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此外,《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要点7】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要点8】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要点9】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