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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报名考试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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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师人才,人事部、财政部从2003年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了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工作, 2005年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29个省市,我省今年已列入试点省份。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组织管理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组织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共同负责,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当年参评标准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考试

  (一)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4月10日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职改字[1986]第55号〕。

  2、符合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教等三十一个系列(专业)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通知》(湘职改字[1999]2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二)报考办法

  为方便广大考生,各市州财政、人事部门应同时同地联合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定于2005年6月6日至6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节假日不休息)。

  2、报名地址:株洲市人事局办公楼501室。

  3、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先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上签字盖章;以证明报考人员填表情况的真实性,由报考人员持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后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州人事部门确认报名资格,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报考条件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在报考人员提供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上签字盖章。

  4、各市州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签字盖章后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接受报名,并注意检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填写是否清晰,照片粘贴是否牢固。

  5、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6月20日前将受理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列好清单,统一上报省财政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三)考试时间及方式

  1、考试时间: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2、考试科目: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3、考试地点:考点统一设在长沙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准考证按报名属地原则由各市州财政部门于2005年8月4日—9月3日工作日发放。

  (四)考试费用

  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5]34号)精神,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收取标准为每人120元,其中报名费20元,考试费100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属省级收入,各市州财政部门代收后统一上缴省财政厅。报名费收入属市州、人事、财政部门各一半。

  (五)考试成绩

  1、参加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2、参加考试且成绩达到我省当年参评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当年度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评审

  申报参评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或达到我省当年参评使用标准者,方可参加评审,其申报评审材料和程序仍按湖南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3号和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湘职改办[199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人才评价方法,对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我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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