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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制定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推荐工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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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财会 [2005]12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

  为更好地落实政务公开措施,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拔高级会计人才,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推荐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的通知》(苏职称 [ 2001 ]2 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苏财会 [2005]18 号)精神,结合我市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南通市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推荐工作程序。

  从 2005 年度起,我市辖区内(部、省属单位除外)从事会计或会计相关专业人员按本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材料。

  一、申报程序

  1. 拟申报人应自行对照《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以下简称《 条件》),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 各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 条件》 对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3. 将同意推荐的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工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的时间、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主要业绩及撰写的专业文章、论文、职称计算机考核有效证明情况等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 5 个工作日;

  4. 公示无疑义的申报人员按照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 1 )《 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一式 3 份(见附件 l ,不能使用复印件) ;

  ( 2 )《 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一式 20 份(见附件 2 ) ;

  ( 3 )《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初审登记表》 1 份(见附件 3 ) ;

  ( 4 )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

  以上材料不需要装订。对于上述( l )至( 3 )项表格请认真如实填写,并按照表上要求签字和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未签字或盖章的无效。

  ( 5 )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

  ( 6 )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并盖章) ;

  ( 7 )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证明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

  ( 8 )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

  ( 5 )至( 8 )项除论文、论著等需要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上述申报的材料,其中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 (见附件 4 ) ,编上页码,并将( l )至( 4 )项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档案盒封面格式见附件 5 )。

  5 、申报人员的材料按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报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报送至市财政局,其他人员报送至各县(市)、区财政局。

  二、初审程序

  1.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需认真填写《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 6 ),经审核负责人签字,审核部门盖章,确认其条件符合,手续齐全后,由人事部门开具介绍信,连同申报人员公示情况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2. 南通市财政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报南通市人事局职称办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申报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在《江苏会计知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3. 公示结束,对无疑义的申报材料,由市人事局职称办开具委托评审函,市财政局会计处组织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评审结果公布及材料退回程序

  l. 根据省职称办公布的评审结果(以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文件为准) , 及时办妥各项后续工作(包括申报材料领回、资格证书发放等) ;

  2. 公告市人事局公布的结果;

  3. 公告领取资格证书和退回原始材料(包括通过和未通过)的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领取所属申报材料及证书,并按规定处理。

  本文所指附件 1-5 电子表式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查阅下载。附件 6 可在江苏会计知讯网查阅下载。

  南通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 5594129 ,联系地址:南通市跃龙路 38 号 国际大厦 1605 室,邮编: 226001 .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二 OO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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