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号 密 码
会计资讯 | 会计机构 | 新准则 | 学习计划 | 会计从业与继续教育 | 国际会计考试 | 其他考试
注册会计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税务师 | 高级会计师 | 注册资产评估师
首页 | 财考专家 | 财考新闻 | 在线课堂 | 在线答疑 | 财考社区 | 相关法规 | 辅导报名 | 财考宝典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财考网 >> 会计考试 >> 文章正文

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9
【字体:减小 增大】【双击滚屏】
 
  


   (5)建立固定资产制度,明确因投保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投保手续。

  (6)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店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定期或不期地进行盘点。

  (7)对于启封使用固定资产或建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封存状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处置与转移控制。(1)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1)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2)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议联签。

  (3)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不同类别,区分使用期满正常保费谷地国内资产、为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及拟出售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等,采用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4)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固定资产的出资依据、出资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

  (5)加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管理,明确办理固定资产交接的手续。

  6.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素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滚岗的现象。

  (1)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业务骄傲受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定期检查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存货控制

  1.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权限,确保办立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存货的保管与清查;存货的销售与收款;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3)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广西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2)明确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间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严禁未经受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4)制定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藏书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直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

  3.取得、验收与入库控制。

  (1)为购存货,应符合《采购与付款》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经过评估和检查。

  (3)其他单位抵顶债务的存货,取得时应经过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核批准,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的有关协议。

  (4)严格存放验收制度,重点是对取得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5)按照国家统一的社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存货的会计核算。

  (6)设置存货实物明细帐。加强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存货的管理。

  4.仓储与保管控制。

  (1)根据销售计划、生产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等制定仓储计划,合理确定库存存货的结构和数量。

  (2)加强对存货的日常管理,严格限制未经受权的人员接触存放。

  (3)建立存货的分离管理制度,对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危险品等重要存货,应当采取额控制措施。

  (4)建立健全存放的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5)建立健全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存货进行实地清查和盘点。存货发生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加强存货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存货运营效率。

  5.领用、发出与处置控制

  (1)建立健全另用材料等存货的审批收取等制度。

  (2)销售存货,应符合《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3)对外捐赠存货、对外投资投出存货,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履行审批手续。

  (4)建立存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存货处置的范围、标准、选择、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5)建立健全存货取得、验收、人库、保管、领用、发出及处置等各环节凭证、资料的保管制度。

  6.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存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定期检查存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存货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定期检查存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定期检查存货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内部会计制度设计

  (一)内部会计控制度设计的程序

  1.对单位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重点是单位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资金、物资、设备、技术信息沟通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状况,单位所处的外部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

  2.按照系统理论和方法的要求划分单位内部结构。

  (1)行政领导体系,包括行政领导的设置、各个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等。

  (2)构成要素体系,包括人、财、物资、设备、技术、信息沟通的所属系统。

  (3)经营体系,包括采购、生产、销售、设备、技术、信息沟通的所属系统。

  (4)管理体系,包括会计、统计、审计、电子信息和网络监督控制等系统。

  3.确定所属系统运行或沉重的关键环节。确定所属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根据划分的各个所属控制系统,确定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作为内部会计控制要点,同时制定每一个关键环节控制要点的有效方法和操作规范。

  4.形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文本规定。即把内部会计控制的各项原则惯窃到各个有关控制系统的程序、方法和规范中,用文字形式分别在有关内部会计制制度中予说明。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

  1.有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包括:

  (1)定量标准。分为:实物标准、价值标准、时间标准。如产量、销售量、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工时定额、工期等。

  (2)定性标准,指难以量化的标准,如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等。

  2.具有实用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既要考虑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更要考虑本单位的经营业务特点和内外环境的实际情况。

  3.要有全局性。要从单位的整体利益出发,着眼于全局,注意内部会计制度的严密性与协调性,以有效组织、协商各业务过冻结有关各方为单位整体目标的实现而努力、保证各责任中心的目标同单位中目标一致。

  4.具有及时性。鸡蛋决策需要时,内部社会控制系统能适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发生偏差时,能够对以后的情况进行预测,使控制措施针对未来。

  5.应有灵活性。即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结构要相对稳定的同时保留适当的弹性,以适应未来的修订和补充。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重点

  1.以预防控制为主、查找为辅。预防控制为主要求明确规定业务活动的规则和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业务活动有条不紊得进行,尽量避免错误、舞弊等现象。查处为辅要求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前提下采取内部稽核、内部审计等方式,加大对不法或无效率行为的查处力度,多方面、多渠道堵塞漏洞。

  2.注重选择关键控制点。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电视避免和减少差错和舞弊、效率低下、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选择关键控制点因考虑的因素有:哪一个控制点能够最好地衡量业绩;那一个控制点能够反映重要的偏差;哪一个控制点能以最小的代价去纠正偏差;哪一个控制控制点最为有效。

  3.注重相互牵制。在横向关系上,一项业务至少要经过彼此独立的两个或多个部门或人员,一是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能够接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在纵向关系上,一项业务至少要经过不隶属的来能够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上下级相互监督。

  4.设立补救措施。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该能够防止意为事件或不良后果的生产,具有及时发现揭示出已经产生的差错、舞弊和其他不规范行为的能力,确保及时适当的纠正措施。

  六、内部会计制度的评价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价的内容

  1.单位组织结构与财务职责分工健全状况。

  2.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相关措施是否健全、规范,是否与单位内部的组织管理相吻合。

  3.会计工作中的业务中的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刻对、报告等手续是否完备。

  4.各项业务工作划分是否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其职权履行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5.各岗位的取要划分是否符合岗位相互分的原则,其取权履行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6.是否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

  7.关键控制点是否均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其措施形式是否有效。

  8.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执行中受管理当局的影响程度。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价机构。应根据单位的经营规模、机构设置、经营性质、制度状况等设置评价机构,并考虑以下原则:

  (1)能独立行使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建立与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

  (2)具备监督与评价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相适应的权威性。

  (3)与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在监督与评价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方面进行曲协调,在工作中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4)在效率上能够满足单位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进行监督与评价所提出的有关要求。

  (5)能够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支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

  2.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审阅相关的规章制度、现场询问有关人员、实地观察等调查了解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详细情况,并作出初步评价。

  3.以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重点是测定内部会控制各组成部分是否按规定的控制步骤、方法运行,测试各控制环节运行与其内容是否相符,检查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的内容、程序、方法等是否正常运行以及相互之间协调配合情况等。

  4.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主要是对内部会计控制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对差错、浪费、损失、非授权使用或滥用职权等敏感问题进行评价,找出失控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补救措施。

  5.编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价报告。主要说明内部会计控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单位管理方针和政策,是否满足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单位经营目标的实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漏洞或缺陷,改进的措施及具体计划和进度安排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制度情况、执行情况、改进意见等内容。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评价方法

  1.制度调查方法。

  (1)确定制度调查提纲。包括单位概况、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功能、重要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等。

  (2)确定调查方法。主要的方法有:审阅法、询问法、观察法、调查表法等。

  2.健全性测试方法。

  (1)制度描述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说明法、制表法和流程图法。

  (2)比较评价方法。即将现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与设想的理想模式进行比较,对其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3.符合性测试方法。

  (1)确定符合性测试的范围和数量。

  (2)进行符合性测试。主要的方法有:证据检查法、穿行试验法和实地观察法。

  第十章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一、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构成

  1.会计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3.会计规章。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设计工作。县级以上的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港镇区内的社会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社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社会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有关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须报国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市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发露、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会计责任:

  (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社会之来噢的执行、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井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跨及报告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社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四)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曲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五)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第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 会计机构、会计保同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等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会计监督。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检查。

  ② 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③ 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④ 对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任职资格情况的检查。

  ⑤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的检查。

  ⑥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⑦ 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检查。

  ⑧ 对会计师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报备情况的检查。

  ⑨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检查。

  ⑩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检查。

  (2)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形式。

  ① 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② 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③ 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④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⑤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⑥ 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3)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并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

  ②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③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能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3.社会会计监督。

  (1)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即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2) 计师的业务范围。

  ① 审计业务。

  第一,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第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刘业务。

  ②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3) 师审计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①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都履行对经济活动,尤其是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审计监督职能,都属于外部审计。

  二者的主要区别:

  第一, 法律依据不同。这有审计主要依据《审计法》实施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审计事项。

  第二, 审计性质不同。国家审计是强制性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

  第三, 审计对象不同。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涉及公共资金收支、运用的政府部门及国有单位;注册会计师的对象则包括一切营利及非营利单位。

  第四, 执业规则不同。国家审计执行国家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执行独立审计准则。

  第五, 审计关注的重点不同。国家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会报告是否客观、公允,以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程度。

  ②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展开。

  二者的主要区别:

  第一, 审计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第二, 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是受托审计。

  第三, 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中公款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对社会公众不起鉴证作用,不对外公开;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4)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① 法律规范。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车的重要法律。该法律对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基本性质、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② 政府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

  ③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芪、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

  ①业务承接的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经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怕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业务约定书是会计现时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共签署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任和义务的书面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

  ③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包括:签约双方的甸称;委托目的;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签约双方义务;出具审计邱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收费;审计定务约定书的有效时间;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6)注册会计现时审计报告。

  ①注册会计现时出具审计报告前需要完成的工作。注册会计现时出具审计报告前,需要根揣审计计划灾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填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工作总结,评价审计结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声明、证明。注册会计现时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说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有权查盾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②审计报告的种类。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现时根据独方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啊终成果,具有清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除应由注册会计现时本人签甸并盖章外,还必须加盖会计现时事务所的公章。

  根据审计意见的有同,会计现时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包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类。

  第一,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提高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许地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设计计划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在总体上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况情形之一:其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者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虽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仍然影响重大;其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报告,但仍然影响重大。

  第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一般可说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广泛而重大的影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意见。

  (7)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人。

  ①会计责任。

  第一,会计责任的概念。会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对建立权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第二,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责任的声明。除审计业务约定书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认定会计责任的重要证书。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审计期间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重要口头声明的书面陈述,一般应由被审计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如总经理、中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受托的跨及四十五所。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严重限制,从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内容。声明书一般包括:已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管理当局负责;财务会计资料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查阅;被审计期间的所有交易事项均已入帐;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资料已提交注册会计师检查;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均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重大的气候事项和霍有事项均已在会计报表中作相应的调查证或披露;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所有重大调整事项已作调整;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无需意歪曲或粉饰会计报表个项目的金额或分类的情况;无重大的不确定事项;其他须作声明的事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著名的日期应为审计报告日,以确保区具有与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审计相关的声明。

  ②审计责任。

  第一,审计责任的概念。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托人和被审理当为应尽的义务。

  第二,审计责任对注册会计提出的要求。审计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责任要求注册跨及市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三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表达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新阶段,审计责人以验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对责任的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的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计师完全按照《独立镇计准则》将新审计,也难以保证发行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汇总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错误或舞弊是,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代替、减轻或免除。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1)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2)规模很小、业务和人员不多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实行代理记帐。

  (3)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财许可证书。

  申请设立代理记财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主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人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以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申请人,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单办理注册登记;离开会计工作岗位应当办理备案。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周转登记制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吊装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

  (4)会计从事资格证书实行信息改变登记制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因违反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和社会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等情况,应当办理从业单杠信息变更登记。

  3.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中会计师的设置要求

  (1)总会计师的这支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地位。

  ①总会计师室单位行政离岛成员,协助单位或者主导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②凡设团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3)总会计师负责。

  ①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货计划、信贷计划,是定资金筹措和使用反感,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人员的备案等提出方案;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

  ②对建立、健全本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等具有组织指挥权。即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③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权。即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有总会计师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制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告单位负责人批准。

  ④对单位财会务优质具有签署权。即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经济业务、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⑤对本单位会计人员具有管理权。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普升、调动、奖罚,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5.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1)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①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②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使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③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司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

  ④客观公正。要求跨及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⑤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⑥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主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⑦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和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⑧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实力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①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互参透、相互重叠;在地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②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律制度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自律性。

  第二,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为在行为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者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为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第三,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脚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具体的、明确的称谓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称谓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第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七)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1)不易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会顶;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正本或者登记会计正本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跨及处理方法;向不同的跨及治疗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计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采用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2.《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收法规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为国企业使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增值税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制定、办法,构成增值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纳税人。

  栽种国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经营规模较少,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标准如下: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国务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③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下的。

  ④ 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2)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想过买房或承受应税劳动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如果销售货物是销售费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①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林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除折扣额。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蔡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除税法特殊会顶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口讲究货物的收购价格。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有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面全部或部分价款,采取这种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④采取以物方式销售。以货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双方都应作销售处理,以各自出发的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受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物并计算进项税额。

  ⑤包装物押金。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售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帐核算的,并不如销售额征税,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⑥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确定。对于不能以现金形式反映出来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无销售额,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但也同类货物的平均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⑦兼容不同税率货物过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确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崇高适用税率。

  ⑧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现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货物,又涉及费应税务。对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体经营,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因税务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费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是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⑨兼营非因税务销售额的确定。兼营非因税务劳务是指证指数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货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货提供迎合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因税务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非因税务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因税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2)销售额的计算。

  ①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 

 

 
·相关文章
  • [广东省]关于领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 近三年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命题特点分析

  •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公式汇编)

  • 高级会计师报考指南

  • [北京市]05年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人员证书领取通知

  • [河南省]05年高级会计师人员名单

  • [河南省]领取05年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材料的通知

  • [北京市]关于领取高级会计师证书的通知

  • [苏州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通知

  • [成都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证书发放通知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财考网各辅导项目招生正在进行中>>
     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程辅导
     2006年会计职称考试全程辅导
     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全程辅导
     财考网职称注会三年连报辅导
     财考网注会三年连报辅导
     注会辅导课程演示
     职称辅导课程演示
     注税辅导课程演示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