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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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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考人员应在每科考试开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情况记录卡》“考生签字”栏内签名,并对号入座。
  二、在每科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的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以交卷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应考人员不得再交卷退场,应待考试结束时间到时由监考人员当众清点回收后退场。
    三、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和圆珠笔、橡皮、直尺、计算器。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类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座位。
  四、应考人员按规定在答题卡和答题卷指定位置用正楷正确填写(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准考证号码,并从答题卷首页取下第5号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内。漏贴(涂)、错填(涂)责任自负。
五、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答题要求,并按各试题要求将答题结果填写(涂)在答题卡、答题卷指定位置内,答题结果填写(涂)在试题卷、草稿纸或未填写(涂)在指定答题位置上无效。
考生在解答试题时,答题卡的填写(涂)要按答题卡上的要求填写(涂);答题卷的填写及解答要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用铅笔及其他色彩笔填写和解答的为无效答题卷。答题内容需要修改时,不允许使用涂改液、涂改带。
    六、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相互核对答题内容,不得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
  (一)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
  1.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2.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3.考试开始30分钟内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准考证号码。
  (二)考试期间应考人员有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为严重违纪。
    在考试之前、之后应考人员在考试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作为考试严重违纪处理。
    (三)在考试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作弊。
  1.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2.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3.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4.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5.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6.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7.在试卷评阅期间由评阅工作人员发现的异常试卷经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按作弊处理。
  七、凡有上述第六条所列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的规定,作如下处罚:
    (一)对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将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二)对于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考人员,将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
    (三)对于考试前、后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考试期间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的作弊行为的应考人员,将处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取消以后四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资格;
    (四)对于有上述第六条第(三)款第2至7所列作弊行为的应考人员,将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同时还将向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五)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有上述条款所列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考试终了时间到,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将所使用的资料整理后分别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当众清点回收。待监考人员宣布考生退场时,应考人员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将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外。
  九、应考人员临场生病或遇其他必须临时到考场外处理的事项,需经监考人员批准,由流动监考员陪同处理;不能继续坚持考试的,应停止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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