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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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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3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 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 硕士学位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 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 2005年年底。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 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6年

6月23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5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办法

  (一)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要求全部报考人员提前到就近的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办理网上支付卡。

  (二)非首次报考人员,务必于 2005年12月8日至12月2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网址: www.bjpta.gov.cn,下同) ,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三)首次报考人员须于 2005年12月8日至12月17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并用 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贴好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报考人员须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下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 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 2005年12月23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资格审核时间: 2005年12月13日—12月17日资格审核地点:北京市税务学校(地址:丰台区青塔西里 3号,联系电话:68678305,68675550-8280、8278)

  (四)在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的征订工作。

  (五)凡已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 2006年6月19日至6月22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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