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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06年2月1日起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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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署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从而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为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包括:总则、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及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协会、罚则和附则等内容。
    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要求,也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考虑到今后税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功能的特点,《办法》中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
    三是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办法》第二十三条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四是明确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办法》也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
    此外,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效能,《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并确定,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权(如备案、变更、注销)等,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涉及处罚、审批等重大事项由税务机关行使。
    《办法》的制定发布,除对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文字作了重新表述外,还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以解决近年来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将散落于许多单项的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掌握的政策规定中的行业监管规定进行了整合。从而,既提升了法律级次和约束力,有利于各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强化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执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规定处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中的违规行为,意味着涉税鉴证业务在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增大了执业风险。因此,广大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认真学习和贯彻《办法》时,必须意识到机遇与风险并存,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据了解,自1996年我国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从1998年开始,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已举办八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截止2005年10月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26个,从业人员已近10万。但由于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晚,整个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到监管的实施都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转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规范。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需要从法制的角度对注册税务师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定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调整立法思路和切入点,以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功能为方向,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制化进程。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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