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一
1.提问:第323页【例7-22】的解析是否有误?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抢工费、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那么该企业8月份营业税营业额=100+5+3+2+3=113万元,我的解答正确吗?
解答:书中的解析及计算无误。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抢工费、提前竣工奖等,都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本题中,施工期间发生的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设施费3万元、以及职工工资等均是在工程价款100万元中列支的,不是另外单独收取的,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抢工费2万元,提前竣工奖3万元是在100万元之外另外收取的,故应计入应纳营业税营业额。
2.提问:请就教材第273页的例7-6讲解一下,遇到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该如何正确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解答: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除税收制度对金银首饰等有特殊规定外,其增值税销售额应按照该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也就是说,销售新货物(本题中是冰箱)应当按正常的销售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如销售价格含增值税的,则需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对收(回)购旧货物(冰箱)业务活动,尽管此项经济业务与卖出新冰箱联系在一起,同时收购冰箱活动中也有现金流出,但从税收角度来说,此项业务活动与增值税销售额无关,不能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3.提问:第286页最后一行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四联,而现在专用发票是三联:第一联抵扣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请问,考试时以教材为准还是以实际为准?是否有不同版不同分类?
解答: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专用发票分为四联版和七联版。随着税控系统的开展,目前专用发票出现了三联版。考试应以《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为准。
4.提问: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解答:5年。
5.提问:请问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是什么?
解答: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6.提问:所谓的法和经济法是一回事吗?
解答:简单地说,法是一个大的概念(范畴),是“规范体系”总称,经济法是在“法”之下,仅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规范。
7.提问: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能不能简明扼要的介绍一下?
解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作出的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特殊规定外,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9.提问: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样的要求?
解答:《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122页、考试辅导教材第95—96页均予以介绍。
10.提问: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解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选举产生。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董事会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其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11.提问:第109页第10行的“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这里的原企业指的仅仅是国有企业吗?
解答:是的。
问题解答二
1.提问:第352页【例8—5】与第354页【例8—7】中“准予扣除项目”中“扣除工资”的计算标准不一样,请问如何理解?
解答:第352页【例8—5】与第354页【例8—7】都是要求计算企业某一个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两道题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都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总额,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但上述两道题的题干中所表达的含义还是有所不同的:
【例8—5】中“当年支付的各项营运费用1200万元”,与“支付工资总额300万元”,这两项费用支出是相互独立、平行的,没有交叉。所以,在计算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总额时,应直接按计税工资(550元/人/月)计算。
【例8—7】中“全年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43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其意是这些项目中已经包含了支付的工资费用总额130万元,也就是说,130万元工资已经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在计算准予扣除项目时,应把多列支并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工资(20万元=130—110万元)减掉。
综上,上述两道例题是因其题意的不同,所以在计算上也有所区别。
2.提问:在学习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已经实行了新的公司法律制度,但是我们现在的教材上还是旧的法律制度。不知道考试是按新的制度还是旧的制度考试?
解答:现行考试大纲是按照原公司法的内容编写的,与刚刚修订颁布的公司法有一个衔接问题。考试时会考虑这个问题的,试题不会超出考试大纲的要求。
3.提问:第9页中提到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我对部门法概念比较陌生,可否给我解释一下。
解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如按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标准来划分,可将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之为行政法部门。也可以理解为法律的归类。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4.提问:请问《合伙企业法》里的出质与出资是什么意思,怎么区别?
解答:《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里的“出质”一词是担保法的概念,其含义是质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债券、股票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关于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题解答三
1.提问:请问该怎样理解“保证责任”?
解答:保证是指第三人(即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提问:第一章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这里的“两个以上”是什么意思?
解答:问题中提及的“两个以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中约定、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提问:第一章中诉讼时效里有这么一句话“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解答:举例说明:A企业向B企业借款100万元长期未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B企业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A企业履行清还欠款义务的权利,但B企业仍是A企业的债权人,B企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有关权利并未消灭,只是不能依诉讼程序强制A企业履行清还欠款,同样,A企业履行清还欠款义务也没有消灭,如A企业自愿履行偿债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提问:第一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里有一句话,“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这个“不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解答:应与本辅导教材的前一句话“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起阅读来理解,这里的“应当知道”,一般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该是知悉的;反之,“不应当知道”,一般是指在不正常的情况下,或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不知悉。
5.提问:请问书中有这么一段话,“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解,难道这点决定,就没有专制的嫌疑吗?
解答:此段应与本辅导教材的前一段结合起来阅读,前一段介绍“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下来,本段介绍省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有关事项。
6.提问:就某经济纠纷仲裁和诉讼,如何区别选择?
解答:如选择提交仲裁,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但不适用仲裁范围的,不能申请仲裁。同样,不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范围的,不能提起诉讼。
7.提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05年)
A.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法》侵犯他们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为ABD,请问D的选择原因是?
解答:“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是商场和顾客(教育局)基于买卖关系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8.提问:第273页【例7-4】为什么没有扣除增值税额,怎么区分题目所给价格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
解答:本题中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额。为了避免引起误解,试题中通常注明销售价格是否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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