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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复习要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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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2006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绪论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二、本章复习要点 

    1.我国法的形式 

    按照法律地位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法规分为八种,由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委制订,应分别熟悉它们的法律效力。其区分要点,一是要看制定者;二是要看名称。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名称形式是《××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行政区的名称,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5)自治法规。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自治地区的名称,在该地区适用。 

    (6)特别行政区的法。法规名称中有该特别行政区的名称,在该地区适用。 

    (7)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办法》,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8)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分类:(1)义务性规范;(2)禁止性规范;(3)授权性规范。 

    区分各种性质的规范可以通过其中的关键词来掌握,例如:“必须”用于义务性规范,“不得”用于禁止性规范,这两种规范又属于强制性规范。“可以”用于任意性规范。 

    3.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注意掌握各要素所包括的项目。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2)有经济法律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3)有法律事实出现。 

    其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区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要点是看是否以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5.熟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6.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1)并非所有的纠纷和争议都可以仲裁,不属于仲裁范围的有: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申请仲裁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①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与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回避制度。 

    (3)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6)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行政复议 

    (1)掌握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除此以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一般是向作出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8.诉讼 

    (1)熟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2)有关审判制度的规定 

    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③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法院,也叫特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②注意掌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如:在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等。 

    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注:在2005年教材中,本章删除了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破产法的内容,表中保留了该部分内容的题型和题量,但略去了考点内容。 

    二、本章复习要点 

    1.企业的分类 

    掌握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法人企业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典型的法人企业,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属自然人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所以非法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很多方面有一定可比性,其中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且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1)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①投资人都是自然人;②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合伙企业的投资人: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成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此类文件。 

    由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二人以上,所以要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应熟悉。 

    (3)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对具体的出资额没有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合伙企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但要注意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5)企业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7)企业解散的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8)企业解散后财产的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都是在5年后归于消灭。 

    4.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如果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5.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 

    合伙企业一些涉及全体合伙利益的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些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归纳起来共有14种。注意这里的一致同意,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或者补充。 

    (3)合伙人用劳务出资。 

    (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5)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6)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新合伙人入伙(包括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和除名。 

    (8)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之所以有这么多的“一致同意”的规定,是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例如,如果某合伙人想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就意味着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所以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或部分)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如果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但这种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8.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①协议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第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②通知退伙。第一、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第二、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第三、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③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二、本章复习要点 

    1.公司概述 

    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设立。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即必须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其他类型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之处,也有许多相同之处,而且这些都属于应当掌握的内容。通过对以下的比较可以起到加强记忆的作用。 

    (1)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①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③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④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⑤财务不必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①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⑤财务公开。 

    (2)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5)股份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6)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其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 

    (7)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少一项,即“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即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其他职权相同。 

    (8)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通过会议来行使其权利的,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很重要,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 

    ②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④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①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的大会。临时会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③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④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3人至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2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共十项。 

    (11)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①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③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①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除这两次法定应召开的会议外,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因紧急事项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②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2)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有法律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职权的比较 

    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关公司重大利益和重要人事的问题要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比如投资、利润分配、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审批重要方案、修改章程等。 

    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比如制订公司重要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③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行使监督权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掌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掌握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掌握新股发行(增资)的条件。 

    5.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但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必须具有一定比例的已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份,才能成为上市公司。 

    (1)股票的上市交易条件、暂停交易条件和终止交易条件应熟悉,是考试经常涉及到的考点。将上市交易条件、暂停交易条件和终止交易条件放在一起,可以通过对比加强记忆。 

    (2)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就招募股份事宜以书面形式发布的说明通告。 

    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并予公告: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④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并予公告:①公司概况;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③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④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 

    6.公司债券 

    (1)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 

    ①股份有限公司; 

    ②国有独资公司; 

    ③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3)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4)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特征对比 

    ①公司债券表示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票表示投资者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拥有股东的一系列权利。 

    ②公司债券的本金到期退还;公司股票所表示的股金则不允许退还。 

    ③公司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而公司股票的收益可能较高或者较低或者没有或者是负收益(亏损),风险比债券大。 

    ④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优先于公司股东得到债务清偿。 

    7.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的会计管理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2)公司利润的分配 

    ①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②公司公积金主要有两方面用途:一是弥补亏损,二是转增资本。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法律规定公司所存留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公益金是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资金。公司按照当年税后利润的5%%~10%%计提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④利润的分配顺序: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缴纳所得税;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二、本章复习要点 

    1.熟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和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订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在考试题中,一般出现的合同也是书面合同。 

    3.熟悉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中某些条款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必须全部包括。例如,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于无偿合同来说并不需要此类条款。 

    4.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 

    新要约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即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其中,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法律约束力。虽然要约邀请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的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向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依要约要求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如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作出履行行为等。不过,通常沉默或不行为不能视为承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的事实履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1)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有3个条件:①当事人有过失;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③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缔约过失的3种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要注意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下对过失方的追究。 

    7.合同的效力 

    (1)熟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及区别。 

    合同成立并不一定就是有效合同。违法的合同虽然成立也是无效的,例如甲乙双方就一笔伪钞交易达成的协议就不是有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效力待定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获纯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8.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附的条件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且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9.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会发现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现这种情形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合同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10.抗辩权 

    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上述三种抗辩权行使都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当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变化后都有可能继续履行合同。 

    11.保全措施 

    (1)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当事人都不得自行行使,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12.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的担保。 

    (1)保证 

    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除外)、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掌握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和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3)质押 

    ①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②权利质押:指以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4)留置 

    指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定金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2)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3)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用合同、赠与合同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4)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也称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有七种情形。 

  15.违约责任 

  (1)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2)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4)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是迟延履行发生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则违约方不能免除责任。第五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二、本章复习要点 

  1.会计核算 

  (1)依法建账。各单位建账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包括《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公司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③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④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⑤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⑥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2)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3.财务会计报告 

  熟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4.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的分类 

  ①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②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 

  ③财务会计报告类; 

  ④其他: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的保管 

  ①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会计档案的销毁 

  ①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②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5.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①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②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③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监督的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 

  ①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②授权批准控制;③会计系统控制;④预算控制;⑤财产保全控制;⑥风险控制;⑦内部报告控制;⑧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3)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 

  (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6.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7.代理记账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 

  (1)掌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2)熟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3)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8.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1)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 

  (2)总会计师的权限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9.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①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③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即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4)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5)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向其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会计登记。 

  (6)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1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2)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或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11.会计工作岗位 

  (1)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①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②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

  (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5)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需要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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