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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07年会计职称考试资格审查9月19日开始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疆财政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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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事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财务、人事(职称)部门:

  为了推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等考务工作改革,我区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方式由考试前审查改为考试后审查。为方便广大考生,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考试的严肃性,经自治区财政厅和人事厅共同研究,决定将考试资格审查与资格证书发放审查联合开展。现将我区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时间:2007年9月19日-2007年9月28日

  二、审查对象:资格审查的对象包括初级资格全科合格的考生和中级资格全科一次合格或累计合格的考生(中级资格单科合格的考生不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查机构及审查内容:

  审查机构:各地区财政和人事(职称)部门设立联合办公机构(办公场所设在各地会考办),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各地不得安排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资格审查);自治区本级资格审查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事厅共同承担(办公场所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审查内容:

  (一)依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通知》(财会考办字[1999]16号)及有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查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报考人员应当按原报名渠道接受资格审查。属于资格审查对象的考生应当在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资格审查时间内,持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1寸)1张到当地联合办公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属于《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考生还须携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接受审查。

  四、审查程序

  (一)经办人员应当在《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登记表》(附件1)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意见栏内分别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和签名,并加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人事职称部门的公章,附相关证书(件)的复印件留存。

  (二)将审查情况在《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情况汇总登记表》(附件2)内逐一登记,经办人员和报考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逐页加盖财政、人事部门公章,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分别留存一份备查。审查工作结束后,将原件连同电子数据一并于2007年9月21日前报送自治区会考办,自治区会考办审核后印发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各地、州、市考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由各地区人事(职称)部门统一办理并负责发放;自治区本级考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会考办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办理并负责发放。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适当形式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审查,确保无漏审。

  (二)资格审查时应注意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取得时间必须在2006年12月30日之前:“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时按周年计算(截止至2006年年底)。

  (三)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处理。发现应试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应按照《规定》第七条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并通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应试人员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应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按照《规定》第七条处理,通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发现考试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考试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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