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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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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会职改[2007]2号

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广州、深圳不发):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以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东省(不含广州、深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会,下同)。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540、83356255)。

  二、申报评审时间、地点

  (一)2007年度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7年10月22日至2007年11月2日,共10个工作日。

  因考试成绩公布至申报材料受理间隔时间短,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逾期申报材料,因此,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且需要参加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以免延误申报评审。

  (二)2007年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地点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

  (三)省高评委会评审时间为2007年11月至12月。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一)2007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执行《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载路径:www.gdczt.gov.cn:政务公开>部门文件>会计处)有关规定。

  (二)2007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一)2007年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有关表格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表格下载指引见《通知》附件1的说明3.

  (二)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审查申报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及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审查意见签署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最后一栏。

  五、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及省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时缴纳的评审费标准为每人780元(其中80元由当地市人事部门收取,700元由省高评委会收取)。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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