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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二)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9: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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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退还消费税应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别以下情况计算:

  1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品除外),均于销售时纳税。具体纳税义务时间因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 .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6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8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 .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 两档基本税率。另外娱乐业税率为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法规定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 一5 000 元;按次纳

  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 元。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征收范围

  关税是指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

  除特殊规定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纳税人

  关税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由《海关进出口税则》 规定。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其中,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也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的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等。

  四、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除特殊货物外,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下列费用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1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后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 .作为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6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下列费用、税收,如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 .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对于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如寄售等)下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城交价格"可作依据,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有:

  1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作为完税价格。

  4 .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5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6 .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7 .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8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9 .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监管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10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税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复合税,是指对某种进(出)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四)滑准税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仍同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六、关税的征收管理

  税法对关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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