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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内蒙古财政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16: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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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会[2007]1168 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分数线,结合自治区实际考试情况,经统计分析研究,并经与自治区人事厅协商,确定了自治区级考试合格标准分数线。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二、参照国家考试合格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自治区级合格标准定为5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合格成绩的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年底。

  三、已报名参加2007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且考试成绩尚未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级合格分数线的会计人员,若参加了今年全国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网上答题并且成绩达到80分以上或网上答题成绩未达到80分以上但按照20%的比例计入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后符合自治区合格线者,需提供通过网上下载的考生本人考试成绩和个人信息,填写参加会计大赛人员填报的内蒙古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4),可参加申报2007年高级会计师评审。但80分以上者和加分后的综合成绩,仅适用于地方分数线。未参加2007年高级会计师考试的会计人员,凭网上答题成绩不得报名参加2007年高级会计师评审。

  以上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且取得网上答题有效成绩的考生将其申报材料统一按照申报程序上报自治区高会评审办后,经自治区高会评审办审核其成绩以及评审条件确认无误后将在内蒙古财政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对无异议人员的评审材料可进入高级会计师评审程序参加评审。

  四、凡考试成绩合格并具备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2007年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07〕472号)要求进行申报。各地区、各单位务于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评审材料申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471-6910674。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专技处联系人:高秀兰,联系电话:0471-628395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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