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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免试审批规程及操作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注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1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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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免试对象

  《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审计、经济、统计)的人员(包括院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部分专长科目。

  申请者应填写《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核准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对于高级职称的免试问题,全国考办对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免试科目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可以这样说,具有高级职称的,必须免试专长科目,不是想免哪一门考试科目,就免哪一门考试科目。所以,请各地方考办在审核高级职称免试的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把此项工作做好。

  二、免试上报程序

  1.接收单位审原件;

  2.接收单位上报时,应注明对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免试应报资料

  1.有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向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递交免试申请,填写免试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对于颁发高级职称证书或签发高级职称批准文件单位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

  3.对于高级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应当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考办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4.全国考办对地方考办上报的汇总表进行初审和核准,确认后报全国考办主任批准,再由全国考办行文。

  5.地方考办根据全国考办行文,将核准免试结果通知考生。

  四、免试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考办上报材料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不按时上报免试申请材料,二是上报免试申请材料不全;三是免试条件“相关专业”的理解不正确的,将“高级农经师”也理解为相关专业;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规范。希望通过和地方考办的共同努力,把免试核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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