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重考查考生的知识更新情况,为了指导广大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现将2008年《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内容变化情况及备考中应注意的问题介绍如下:
一、2008年教材内容的变化情况
2008年教材与2007年相经,第一篇和第二篇的内容变化较大,补充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公司法律制度和破产法律制度也重新改写。
(一)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第一节删去了通常意义的“行政”概念;增加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在行政法的渊源中,将第2个问题的标题“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关系”改为“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第二章,第二节增加了《公务员法》第13条和第24条的规定。
第三章,第三节有一些细微的调整,对“行政确认的特征”作了修改、将原来的第三个特征并入第一个特征,另增加了一个特征,删去了“行政监督的种类”;对行政给付的形式作了修改,增加了“发放退休金、救济金、退职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五种形式;对行政裁决的概念作了修改。增加了第四节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第四章,第一节删去了制定《行政许可法》的意义、行政许可决定原则的意义。第二节删掉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概念和内容。
第五章,第一节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事不罚原则中补充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特别规定,增加了特别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特别原则。第二节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并处的规定和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增加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第2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节中行政处罚的管辖部分,增加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四节在一般程序的调查部分,增加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八种权利措施、海关行政处罚调查程序和时限要求。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部分,增加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和《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中关于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形式、海关组织听证的时限、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权利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部分,增加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1条的规定。在第五节税务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部分、增加了税务机关应当不予听证的情形。
第六章,第一节增加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第2款的规定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内容。第二节增加了《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部分增加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第三节申请人部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的内容作了相应的补充,被申请人部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对行政复议被除数申请人的情形作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第四节增加了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机构监督的内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选择管辖部分,增加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本级管辖部分,增加了《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协商管连和指定管辖的情形。第五节在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审理期限、审理方式和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行政复议决定等部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了相应的补充,并增加了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两部分内容。
第七章, 第二节增加了《公务员法》第90条、91条的规定。第六节起诉的程序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了相应的补充;在合并审理部分,增加了行政要关对民事争议的裁决与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将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从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调整到宣告裁决部分;在行政审判监督程序部分,增加了再审案件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处理和应当裁定发回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
(二)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根据最新的《物权法》重新进行了编写,第一节增加了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物权的分类和形式。第二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重新改写,结构有所调整,在2007年教材基础上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的内容是从原教材物权的种类里分离出来的,单独作为一节讲述,内容也根据《物权法》作了相应的修改。第四节和第五节是新增加的内容。
第四章,在买卖合同部分增加了《合同法》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以及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等具体规定。
第五章,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权的部分根据最新的《物权法》重淅进行了编写。其中,第一节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不能作保证人的情形部分。第(4)点在“分支机构,但有例外”后面增加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保证的特征部分,第一个特征众属性中第二点内容作了修改。在保证的一般规定中,保证的形式、保证的分类部分删掉了一些内容。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第八章,《公司法》在2007年教材结构的基础上重新编写,增加了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公司证事、经理、商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义务责任及股东诉讼的内容,其他内容也有一些细微的调整。
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的结构和内容有细微变化,内容的变化主要是在破产案件的受理部分增加了一些讲解内容,这些新增加的内容有助于对教材的理解。另外,在第三节管理人部分增加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二、考生在备考复习中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按照各章内容在历年试题中的分值比例,可以将教材中的各章分为重点章、次重点章和非重点章。分值在10分以上的为重点章,分值在5-10分的为次重点章,分值在5分以下的是非重点章。第一篇的第五章、第七章,第二篇的第四章、第八章、第九章、第三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是重点章。第一篇的第四章、第六章、第二篇的第一章、第五章、第十章是次重点章、第一篇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二篇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第七章是非重点章。考生应根据各章的重要程度安排复习时间。
(二)随着考试时间的推移,试题中历年考点重复的几充满越来越大,因此,历年考题是最好的模拟试题。
(三)应注意三大诉讼法的比较。《行政诉讼法》的某些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很多不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全不同。应注意三大诉讼法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规定。
(四)在税收相关法律三篇内容的学习过程中,应采用不同的学习方法。
1、行政法律制度部分,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相关知识点的比较和联系,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的学习,注意掌握教材中新增加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2、民商法律制度部分。注重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分类和特征,另外应注意掌握《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具体法律规定。
3、刑事法律制度部分。应着重掌握刑罚的适用和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各罪的定罪及处罚。此外,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强制措施、立案管辖内容也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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