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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开展2008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南昌市财政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3 15: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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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财会[2008]19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中央(省)驻昌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7]1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08年10月至12月。
    二、培训对象和范围
    持有南昌市财政局及所属县(区)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08年办证的人员不需要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按照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南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昌有关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等会计人员的培训,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以及市驻县单位等会计人员的培训。
    三、培训内容
    2008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证券投资知识。
    四、培训形式及承训单位
    2008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用集中面授为主的形式进行。
    市本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我市财会人员培训中心——南昌市财政经济学校(地址:中山路470号财政大楼六楼 联系电话:6692009)等单位具体承办。
    为方便异地流动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等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今年此类人员在经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可参加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网上继续教育网址为:江西会计网(http://www.jxacc.com)。
    中央(省)驻昌的金融机构可在江西省中央企事业单位会计学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联系电话:6801841、6820833。
    五、其他事项
    1、各培训部门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对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取消其办班资格。
    2、各部门、各单位应鼓励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
    3、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发给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南昌市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各培训部门在组织培训前,须将培训计划(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5、对下岗失业和纳入低保范围的持证会计人员减免继续教育培训费。
    6、为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秩序,各部门、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应尽快补续以前年度规定的课时。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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